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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小字第325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被 告 黃世豐即黃嘉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在臺中市大里區,兩造所簽訂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第二十條復約定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或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被告戶籍謄本及上開貸款契約書影本附卷可佐,依前揭規定,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之法院應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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