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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員小字第355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楊順宏
林瓊芬
被 告 林筱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貳仟柒佰伍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
│附表: │
├──┬─────┬────────────────────┬─────┤
│編號│ 本 金 │ 利 息 │ 違約金 │
│ │(新臺幣)├────────────────┬───┤(新臺幣)│
│ │ │ 計息期間(民國) │年利率│ │
├──┼─────┼────────────────┼───┼─────┤
│ 01 │33,804元 │自95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11% │ │
├──┼─────┼────────────────┼───┤ │
│ │ │自95年4月1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17% │ 1,200元 │
│ 02 │28,952元 ├────────────────┼───┤ │
│ │ │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 │
├──┼─────┼────────────────┼───┼─────┤
│合計│62,756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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