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07,員小,45,201804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員小字第45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陳子安
被 告 黃雅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捌仟壹佰玖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零柒佰柒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市○○○道0段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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