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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員小字第4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顧慧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貳仟貳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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