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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員小字第74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文全
訴訟代理人 陳毓霖
謝子涵
被 告 王天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陸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元(含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及公示送達登報費用新臺幣貳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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