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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員小字第86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岳蒼
訴訟代理人 鄭信煒
劉哲育
被 告 張佳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壹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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