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07,員救,1,2018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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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陳孟冬
訴訟代理人 楊佳璋律師(法扶)
相 對 人 王偉青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107年度員簡調字第46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由彰化分會審查准予法律扶助等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法律扶助申請書、案件概述單、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全部扶助)等為據,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合於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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