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07,員救,4,2018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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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救字第4號
聲 請 人 林德華
代 理 人 賴盈志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溯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因無資力支出裁判費,已申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爰聲請准予訴訟救助。

二、查聲請人聲請假扣押事件(案號:本院107年度裁全字第195號),業經本院裁定駁回,是其聲請本件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裁判費),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員林簡易庭法 官 陳正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彭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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