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07,員簡,194,201809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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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簡字第19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幸碧等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8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提出記載上訴聲明、理由之上訴狀,並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捌佰叁拾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四、上訴理由,若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及第442條第2項著有規定,此一規定於小額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參照)。

二、查上訴人於民國107年8月29日提出之上訴狀僅記載上訴意旨,並未記載上訴聲明、理由,且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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