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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簡字第23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多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秋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9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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