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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簡字第26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林明錡
被 告 陳有勲即陳有勳
邱水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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