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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簡字第27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昶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信治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弘明製革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2,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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