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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簡字第298號
原 告 劉庭林
訴訟代理人 吳培聰
被 告 劉茂士
訴訟代理人 葉素年
被 告 劉家詳
被 告 葉素年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清概
被 告 周玉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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