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07,員簡,37,201806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簡字第37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複代理人 楊承翰律師
訴訟代理人 卓敏隆
被 告 曾聰焞
被 告 曾聰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登記等事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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