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07,員簡,370,201812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簡字第370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粘舜強
彭育柔


參 加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孫聖淇
林芷伃
被 告 游秀麗
游漢洋

游叔宜

游美玲
游俐專
游麗華
上列六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陳浩華律師
上列六人共
同複代理人 陳博芮 住臺中市○區○○○街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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