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07,員簡,383,2018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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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簡字第383號
原 告 何玉嬌
被 告 蔡晏鈞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當事人得以合議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前開規定於簡易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債務,依原告所提出之借據,其上載明兩造之借貸關係,被告並簽發本票一張作為擔保,兩間並約定如有紛爭將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兩造間既已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並有借據在卷可佐,爰依原告之聲請以裁定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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