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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補字第100號
原 告 唐啓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永隆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0,000元,應補繳裁判費2,760元。
二、被告吳永隆、吳政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併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補正被告姓名、住居所、身分證字號),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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