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07,員補,110,2018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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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補字第110號
原 告 歐金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世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
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9,01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市○○○道0段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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