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07,員補,112,2018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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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補字第112號
原 告 顏少惠
被 告 顏麗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顏麗珠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被告顏麗珠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提出起訴狀繕本1份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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