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07,員補,145,2018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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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補字第14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至豪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2,1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4,13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市○○○道0段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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