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補字第150號
原 告 劉文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勝峰間請求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