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07,員補,193,2018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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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補字第193號
原 告 劉政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美氣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4,000元【計算式:原告請求返還座落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預估之面積22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2,000元=26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

二、被告鄭美氣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請檢附系爭土地及系爭建物現況彩色照片予本院核對,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最新記載完備之民事準備書狀及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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