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07,員補,211,2018061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補字第21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建銘等間因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具狀聲請閱卷並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陳報被繼承人賴潮滄之遺產清冊,並更正訴之聲明及其附表。

二、代位請求分割遺產訴訟,應依起訴時遺產總價額,按原告代位債務人所佔應繼分比例繳納裁判費。

故原告應於閱卷後陳報被繼承人之遺產總價額及各被告之應繼分比例,於扣除已繳納之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後,依法繳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