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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補字第217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黃良俊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正和等間因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具狀聲請閱卷並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陳報被繼承人黃漢珍之遺產清冊,並更正訴之聲明及其附表。
二、併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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