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07,員補,286,2018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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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補字第286號
原 告 江張素芬
賴素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麗貞間請求返還慰助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如未遵期辦理者,本院得依法駁回原告之訴,並得依法處新臺幣6萬元以下之罰鍰(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3項參照),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慰助金契約之當事人究係何人?會員(邱余清連、王徐票)、受款人(原告江張素芬、賴素梅)、介紹人(被告陳麗貞)等人、台灣祥和慈善會、祥和自救共管委員會(祥和會員共管委員會、祥和共管委員會)等人或組織是否為契約當事人?並提出慰助金契約影本。

二、本件受款人(原告江張素芬、賴素梅)分別與會員(邱余清連、王徐票)間之關係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如非親屬者,何以有資格成為受款人?

三、前開契約有無約定會首?如有,會首係何人?會首與會員間、會員與會員間、受款人與會首間、受款人與會員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各為何?

四、前開契約有無約定老人慰助會不能繼續進行時如何善後處理?即何人得向何人請領多少金額之死亡慰助金?何人得向何人請求返還多少金額之互助金?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五、本件老人慰助會自何年何月起不能繼續進行?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六、原告江張素芬請求被告陳麗貞給付新臺幣(下同)30萬元之法律關係為何?或援引何種法律第幾條規定?並提出相對應之計算式及證明文件影本。

七、原告賴素梅請求被告陳麗貞給付10萬元之法律關係為何?或援引何種法律第幾條規定?並提出相對應之計算式及證明文件影本。

八、被告陳麗貞(原住彰化縣○○鄉○○村○○路○段000○0號)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正確之住居所,並提出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九、記載完備之起訴狀及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員林簡易庭法 官 陳正禧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彭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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