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件慰助金契約之當事人究係何人?並提出慰助金契約影本
- 二、本件受款人(江張素芬、賴素梅、張莉榆)各與會員(邱余
- 三、本件受款人江張素芬、賴素梅、張莉榆各自何時起至何時止
- 四、前開契約有無約定老人慰助會不能繼續進行時如何善後處理
- 五、本件老人慰助會自何年何月起不能繼續進行?並提出相關證
- 六、原告江張素芬原請求被告陳麗貞給付新臺幣(下同)30萬元
- 七、原告賴素梅原請求被告陳麗貞給付10萬元之法律關係為何?
- 八、追加被告台灣祥和慈善會之組織型態,及其法定代理人黃榮
- 九、追加原告張莉榆請求被告陳麗貞與追加被告台灣祥和慈善會
- 十、記載完備之起訴狀及繕本(民事訴訟法第244條參照)。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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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補字第286號
原 告 江張素芬
賴素梅
追加原告 張莉榆
上列原告(追加原告)與被告陳麗貞等人間請求返還慰助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如未遵期辦理者,本院得依法駁回原告之訴(追加之訴),並得依法處新臺幣6萬元以下之罰鍰(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3項參照),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慰助金契約之當事人究係何人?並提出慰助金契約影本。
二、本件受款人(江張素芬、賴素梅、張莉榆)各與會員(邱余清連、王徐票、周邱鬆、王榮鑑)間之關係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如非親屬者,何以有資格成為受款人?
三、本件受款人江張素芬、賴素梅、張莉榆各自何時起至何時止分別繳納多少金額?並提出相關單據影本。
四、前開契約有無約定老人慰助會不能繼續進行時如何善後處理?即何人得向何人請領多少金額之死亡慰助金?何人得向何人請求返還多少金額之互助金?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五、本件老人慰助會自何年何月起不能繼續進行?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六、原告江張素芬原請求被告陳麗貞給付新臺幣(下同)30萬元之法律關係為何?或援引何種法律第幾條規定?並提出相對應之計算式及證明文件影本。
嗣後追加被告台灣祥和慈善會應給付原告江張素芬多少元?被告陳麗貞與追加被告台灣祥和慈善會應如何分擔給付責任(共同給付?連帶給付?)
七、原告賴素梅原請求被告陳麗貞給付10萬元之法律關係為何?或援引何種法律第幾條規定?並提出相對應之計算式及證明文件影本。
嗣後追加被告台灣祥和慈善會應給付原告賴素梅多少元?被告陳麗貞與追加被告台灣祥和慈善會應如何分擔給付之責任(共同給付?連帶給付?)
八、追加被告台灣祥和慈善會之組織型態,及其法定代理人黃榮校之正確住居所,並提出相關組織型態之證明文件影本及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九、追加原告張莉榆請求被告陳麗貞與追加被告台灣祥和慈善會應給付追加原告張莉榆多少元?(共同給付?連帶給付?)係本於何種法律關係?或援引何種法律第幾條規定?並提出相對應之計算式及證明文件影本。
十、記載完備之起訴狀及繕本(民事訴訟法第244條參照)。 、追加之訴(擴張請求金額部分)應依法繳納足額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員林簡易庭法 官 陳正禧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彭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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