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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補字第297號
原 告 白秀蘭
原 告 林秀霞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建鈴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黃建鈴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陳報被告占用系爭土地之現場照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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