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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補字第307號
原 告 黃啟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素賞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被告對於原告所為侵權行為之具體時間?地點?行為態樣?當時何人在場?及相關證據資料或所憑之證據方法。
二、兩造之學經歷、財產、經濟及家庭狀況?
三、記載完備之起訴狀及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員林簡易庭法 官 陳正禧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彭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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