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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補字第331號
原 告 張素琴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庭佑之全體繼承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張庭祐之第一順位繼承人張宇宏、張冠驊均已聲明拋棄繼承,原告應補正被繼承人張庭祐之繼承系統表、次順位繼承人(並查詢有無拋棄繼承,如亦已拋棄繼承,應提出第三順位繼承人)之年籍資料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請勿省略)。
二、補正全體被告之姓名及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併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補正被告姓名、住居所、身分證字號),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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