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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補字第36號
原 告 員林國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懿慈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雅凡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賴雅凡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未遵期辦理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272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就被告聲明異議狀中主張原告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有消滅原因,應提出民事準備書狀及繕本1份到院。
三、提出原告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會議紀錄、原告最新一次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資料及證明等予本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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