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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補字第421號
原 告 廖婉妤
上列原告與被告白宴苓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被告白宴苓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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