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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補字第437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一敏
訴訟代理人 蔡佩容
上列原告與被告朝國海事工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起訴狀上欠缺原告及原告法定代理人之公司大小章,應以補正狀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委任狀,或到本院補簽章。
二、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540元。
三、提出被告朝國海事工程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其法定代理人李明長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原告主張系爭保險事故發生地為彰化外海,應提出訴外人福海風力發電股份有限公司發生事故之福海海氣象觀測塔位於本院管轄何鄉鎮之外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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