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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補字第46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明堂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補正坐落彰化縣○○市○○段000000地號(下稱系爭土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全體共有人)。
二、提出被告楊○○(身分證字號N125*****7)即系爭土地於107年5月2日以買賣為原因登記之權利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併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補正被告姓名、正確住居所、身分證字號、訴之聲明),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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