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補字第500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雞(或蔡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被告姓名是蔡雞或蔡機(於民國106年5月5日18時15分騎乘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彰化縣埔鹽鄉石碑村番金路之駕駛)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本件車禍之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初判表等影本(應清晰可辨識,不得有模糊不清等情形)。
三、原告承保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之投保契約文件證明。
三、系爭機車遭撞損之位置?修理前後之彩色對照相片(應清晰可辨識,不得有模糊不清等情形)。
四、系爭機車之修理費用新臺幣2萬元經折舊計算後之計算式及金額。
五、記載完備之起訴狀及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員林簡易庭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彭月美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