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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補字第534號
原 告 王創永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淑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
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5,99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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