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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補字第71號
原 告 林坤得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壁連間請求給付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9,924元,應繳裁判費2,210元,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未遵期補繳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員林簡易庭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彭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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