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07,員補,88,2018031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補字第88號
原 告 梁鈞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偉德間請求解除買賣契約等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被告張偉德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更正起訴狀內被告之正確住居所,並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及繕本各1件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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