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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補字第9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怡生等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補正坐落彰化縣○○市○○段000○000○000地號、員林市○○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以上均含全體共有人)。
二、補正被繼承人張山旺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遺產清冊。
三、併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補正被告姓名、住居所、身分證字號),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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