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補字第97號
原 告 蔡鎮潭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國柚間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4,285元,應繳裁判費4,1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690元。
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未遵期辦理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