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07,員訴,2,201809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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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曹昌輝
王玉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瑞勝建設有限公司、欣彰天然氣股份有限

公司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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