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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再簡字第2號
抗告人即
再審原告 詹裕隆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再審被告)顏順昺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抗告人提起再審之訴,對於民國108年5月2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彭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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