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08,員勞小調,1,2019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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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勞小調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江新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家吉展示架開發有限公司、謝英德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正以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187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基此,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500元,所以聲請人應補繳裁判費500元。

二、相對人謝英德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相對人家吉展示架開發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解散登記、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等資料予本院參酌。

三、應提出聲請人及相對人家吉展示架開發有限公司、謝英德之勞動契約,及聲請人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被保險人加退保資料或相關證明資料等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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