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08,員司調,184,2019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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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司調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富益、邱登郁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邱登郁應就坐落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及同段172建號建物,於民國(下同)99年8月30日經彰化縣員林地政事務所以買賣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並回復登記為相對人邱富益所有,如相對人同意可由聲請人代位辦理等語。

經查,本院於108年4月18日依職權發函詢問相對人等到庭調解之意願,惟相對人邱富益經向其戶籍址為通知,因遷移不明而無從送達,另相對人邱登郁則迄未回覆,顯難以期待相對人實際到庭調解,是本件堪認無成立之望,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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