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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司調字第477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富斌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前項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調解聲明係請求相對人給付買賣所得價金,惟相對人之住所地位於新北市五股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自應由相對人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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