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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員小字第12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葉暐泓
被 告 詹銘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伍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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