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員小字第160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沈凱榮
被 告 吳瑞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壹佰捌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彭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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