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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小字第2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秋錶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又小額訴訟程序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亦有適用。
二、本件原告訴請清償債務,然被告黃秋錶(生前住彰化縣員林市山脚路)已於民國97年9月28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被告顯無當事人能力,原告於107年12月24日起訴時,被告黃秋錶既已死亡,且無從補正,揆諸首揭法條,其訴顯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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