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08,員小,20,201905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小字第2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嘉君


被 告 承澔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張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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