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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小字第24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趙蔚玲
訴訟代理人 張峻海
被 告 黃啓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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