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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員小字第264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何宏建
被 告 陳秀慧
李尉瑄
李尉聖
李瑋緯(原姓名李婉微)
李婉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炳祥之遺產清償已報明債權後剩餘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零捌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柒仟貳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李炳祥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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